確定訴訟費用額
日期
2024-10-16
案號
TNDV-113-司聲-508-20241016-1
字號
司聲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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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聲字第508號 聲 請 人 唐芳彬 相 對 人 汪唐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壹萬肆仟玖佰肆 拾柒元,及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 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於訴訟終結後 ,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一項及其他裁判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兩造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經本院112年度訴字第8 57號民事判決(下簡稱系爭判決)確定,並諭知訴訟費用由被告(即相對人)負擔8分之2,餘由原告(即聲請人)負擔在案等情,業經本院調閱上開案號民事卷宗查核無誤。而依聲請人提出之費用計算書、單據影本並經本院職權調閱上開案號卷宗審查後,計得本件之訴訟費用共為新臺幣(下同)59,789元(詳「附表一:訴訟費用計算書」)。則依系爭判決關於訴訟費用負擔之諭知內容計算,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金額確定為14,947元(59,789元×2/8=14,947元,元以下四捨五入),並應依上揭規定,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6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項仁玉 附表一:訴訟費用計算書 項 目 金額 (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21,889元 由聲請人預納。 112年3月27日地籍圖測閱覽抄錄費 40元 由聲請人預納。 112年3月29日戶政規費(謄本申請) 165元 由聲請人預納。 112年3月30日戶政規費(謄本申請) 195元 由聲請人預納。 112年6月15日複丈費及建物測量費 500元 由聲請人預納。 112年7月21日複丈費及建物測量費 2,000元 由聲請人預納。 113年1月2日聖儀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評鑑費 35,000元 由聲請人預納。 合 計 59,789元 聲請人共預納59,789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