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訴訟費用額

日期

2024-11-12

案號

TNDV-113-司聲-522-20241112-1

字號

司聲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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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聲字第522號 聲 請 人 施邱勝香 相 對 人 黃陳美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黃陳美英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萬肆 仟玖佰參拾玖元,及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五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於訴訟終結後 ,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一項及其他裁判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兩造間拆屋還地事件,經本院111年度南簡字第1695號 民事判決聲請人即原告敗訴,並諭知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聲請人不服提起上訴,經本院113年度簡上第48號民事判決原判決廢棄並改判,同時諭知第一、二審訴訟費用均由相對人即被上訴人負擔等各節,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各案號卷宗查明無訛。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附表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並應依上揭規定,自裁定確定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2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孫慈英 附表: 編號  項  目  金 額 (新臺幣)  備  註 ⒈ 戶政機關謄本    15元 依第一審法院通知聲請人補正並預納 ⒉ 地政機關規費    60元 同上 ⒊ 第一審裁判費  3,530元 聲請人預納 ⒋ 地政勘測費用(複丈費及建物測量費)  4,800元 第一審法院囑託勘測由聲請人預納 ⒌ 地政勘測費用(地籍圖測閱覽抄錄費)    75元 同上 ⒍ 第一審法院通知閱卷影印費用   164元 聲請人預納 ⒎ 第二審裁判費  5,295元 同上 ⒏ 地政勘測費用(複丈費及建物測量費)  1,000元 第二審法院囑託勘測由聲請人預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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