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訴訟費用額

日期

2024-10-21

案號

TNDV-113-司聲-549-20241021-1

字號

司聲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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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聲字第549號 聲 請 人 張智鈞 相 對 人 蘇鼎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肆仟零捌拾參元 ,及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 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於訴訟終結後 ,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一項及其他裁判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經本院111年度 訴字第1885號民事判決准予分割在案,並諭知訴訟費用由被告即聲請人負擔二分之一,餘由原告即相對人負擔,上開判決業已確定在案。經本院職權調取上開案卷以及聲請人、相對人提出之訴訟費用計算書、單據審查後,本件訴訟費用支出如附表所示,分別係由聲請人及相對人先行繳納,爰裁定確定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如主文所示。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鳳珠 附表:  項 目 金 額(新台幣) 備     註 裁判費  27,334元 相對人預納 地政規費 1,600元 相對人預納 地政規費 6,400元 相對人預納 地政規費  1,000元 相對人預納 鑑定費  45,000元 聲請人預納 鑑定證人日旅費 500元 相對人預納 共計 81,834元          備註 聲請人已預納訴訟費用45,000元,扣除應負擔之訴訟費用40,917元後(計算式:81,834元÷2=40,917元),剩餘4,083元應由相對人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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