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期行使權利

日期

2024-11-04

案號

TNDV-113-司聲-561-20241104-1

字號

司聲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聲字第561號 聲 請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沈志達即沈良瑞之繼承人間因本院111年度 存字第1204號擔保提存事件,聲請人聲請通知相對人限期行使權 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訴訟終結後,供擔保人得聲請法院通知受擔保利益人於一 定期間內行使權利,並向法院為行使權利之證明,受擔保利 益人於受通知後一定期間內未行使權利,或未向法院為行使 權利之證明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 提存物或保證書,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3款後段定有明文。而此項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同法第106條亦定有明文。所謂訴訟終結,在假扣押債權人已聲請假扣押執行,並已提起本案訴訟之情形下,債權人依民事訴訟法第106條準用第104條第1項第3款規定,聲請裁定 返還提存物時,必待本案訴訟已終結,並已撤銷假扣押裁定 及撤回假扣押執行,始得謂與該條款所定之「訴訟終結」相 當(最高法院96年度台抗字第753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依本院111年度司裁全字第606 號假扣押裁定,提供新臺幣109,000元供擔保,並經本院111年度存字第1204號提存事件提存後,聲請本院以111年度司執全字第302號對相對人財產實施假扣押在案。茲因假扣押執行標的經本院112年度司執字第125937號強制執行程序拍定,為聲請返還前開擔保金,爰聲請通知相對人限期行使權利等語。 三、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11年度司 裁全字第606號假扣押裁定卷、109年度司執全字第302號假扣押執行卷、本院111年度存字第1204號擔保提存卷、本院112年度司執字第125937號等卷宗審核無訛,堪信為真實。惟本件假扣押執行標的固經本院112年度司執字第125937號強制執行程序執行拍定並分配完畢,然聲請人並未撤銷前開假扣押裁定及撤回假扣押之執行,依前揭說明,上開假扣押執行程序仍未終結,聲請人尚有於原假扣押執行事件中再行追加執行標的物之可能,相對人因假扣押執行所受之損害額尚無法確定,自難強令其行使權利,則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於法即有不符,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鳳珠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