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期行使權利
日期
2024-11-07
案號
TNDV-113-司聲-580-20241107-2
字號
司聲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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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聲字第580號 聲 請 人 蕭美珠 相 對 人 陳春桃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限期行使權利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21日 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主文欄關於「本院一一二年度司執全字第四 九五號假扣押執行」之記載,應更正為「本院一一二年度司執全 字第二四一號假扣押執行」;理由欄三、第三行關於「依職權調 閱本院104年度司裁全字第495號假扣押裁定卷」之記載,應更正 為「依職權調閱本院112年度司裁全字第495號假扣押裁定卷」。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用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7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鳳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