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訴訟費用額

日期

2025-01-09

案號

TNDV-113-司聲-581-20250109-1

字號

司聲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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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聲字第581號 聲 請 人 薛麗香 相 對 人 陳威銘 陳澤虎 陳得寶 林光慕 陳明進 陳明福 廖桂嬋 李春惠 郭清淋 郭清籐 陳根柳 陳中山 陳绣鳳 陳鎮洋 陳彥蓁 陳金榜 郭川田 郭金山 郭怡秀 郭瓊月 張鄭冬秋 張珠蘭 張桂月 陳智仁 陳冠良 林陳美玉 陳麗華 陳武祥 謝寶珠 汪順德 鄭惠陽 徐昕沂 陳汪秀華即陳良宇之繼承人 陳勇仁即陳良宇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 ,本院司法事務官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間應各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如附表二所示之金 額,並自本裁定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 算之利息。 聲請人及相對人間應各給付相對人陳汪秀華即陳良宇之繼承人、 陳勇仁即陳良宇之繼承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如附表三所示之金 額,並自本裁定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 算之利息。 聲請人及相對人間應各給付相對人陳智仁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如 附表四所示之金額,並自本裁定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 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聲請人及相對人間應各給付相對人陳威銘、陳明進、陳明福、李 春惠、陳根柳等5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如附表五所示之金額, 並自本裁定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 利息。 聲請人及相對人間應各給付相對人林陳美玉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 如附表六所示之金額,並自本裁定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 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聲請人及相對人間應各給付相對人林光慕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如 附表七所示之金額,並自本裁定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 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聲請人及相對人間應各給付相對人郭川田、郭金山、郭怡秀、郭 瓊月等4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如附表八所示之金額,並自本裁 定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於訴訟終結後 ,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一項及其他裁判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分擔訴訟費用者,法院應於裁判前命令他造於一定期間內,提出費用計算書及釋明費用額之證書;他造遲誤前項期間者,法院得僅就聲請人一造之費用裁判之,但他造嗣後仍得聲請確定其訴訟費用額;當事人分擔訴訟費用者,法院為確定費用額之裁判時,除前條第二項情形外,應視為各當事人應負擔之費用,已就相等之額抵銷,而確定其一造應賠償他造之差額,民事訴訟法第92條、第93條亦分別定有明文。又訴訟費用之範圍,除裁判費外,尚包括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3至第77條之25所定進行訴訟之必要費用;而所謂進行訴訟之必要費用,以該等費用如無人預納,將致訴訟程序難以續行,且經法院命當事人預納者為限。 二、經查,聲請人與相對人等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業經本院108 年度新訴字第7號民事判決分割,並諭知本訴及反訴訴訟費用由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依如附表一所示比例負擔;嗣相對人林光慕、郭川田、郭金山、郭怡秀、郭瓊月、林陳美玉不服提起上訴,並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以109年度上易字第297號民事判決確定,另諭知第一、二審訴訟費用,由兩造依附表四所示應有部分比例負擔,前述事實業經本院司法事務官調閱上開民事卷宗查核無誤。次查,相對人陳良宇已於民國113年11月26日死亡,其法定繼承人為陳汪秀華、陳勇仁,依法應於繼承所得遺產範圍內承受被繼承人陳良宇前開應負擔之訴訟費用。而依聲請人及相對人提出之費用計算書、單據並調閱前述卷宗審查後,計得本件之訴訟費用共為新臺幣(下同)605,640元。(詳「附表一:訴訟費用計算書」),其中由聲請人預納120,000元,被繼承人陳良宇預納41,280元,相對人林陳美玉預納307,720元,相對人林光慕預納12,720元,相對人陳智仁預納55,200元,相對人陳威銘、陳明進、陳明福、李春惠、陳根柳等5人共預納56,000元,相對人郭川田、郭金山、郭怡秀、郭瓊月等4人共預納12,720元。則依第一審及第二審判決關於訴訟費用負擔之諭知內容計算,就聲請人、相對人所預納之訴訟費用,應分別負擔之金額即如「附表二:各各當事人就聲請人預納之訴訟費用應分擔之金額」、「附表三:各當事人就被繼承人陳良宇預納之訴訟費用應分擔之金額」、「附表四:各當事人就相對人陳智仁預納之訴訟費用應分擔之金額」、「附表五:各當事人就相對人陳威銘、陳明進、陳明福、李春惠、陳根柳等5人預納之訴訟費用應分擔之金額」、「附表六:各當事人就相對人林陳美玉預納之訴訟費用應分擔之金額」、「附表七:各當事人就相對人林光慕預納之訴訟費用應分擔之金額」、「附表八:各當事人就相對人郭川田、郭金山、郭怡秀、郭瓊月等4人預納之訴訟費用應分擔之金額」所示。爰依前開規定,加給自裁定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後,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9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蔡明賢 附表一:訴訟費用計算書 項 目 金 額 (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反訴) 8,480元 由被繼承人陳良宇預納。 複丈費及建物 測量費(一) 32,800元 由被繼承人陳良宇向地政事務所繳納。 複丈費及建物 測量費(二) 55,200元 由相對人陳智仁向地政事務所繳納。 複丈費及建物 測量費(三) 56,000元 由相對人陳威銘、陳明進、陳明福、李春惠、陳根柳等5人向地政事務所繳納。 第一審裁判費 (本訴) 1,000元 由相對人林陳美玉預納。 複丈費及建物 測量費(四) 44,000元 由相對人林陳美玉於107年10月16日向地政事務所繳納4,000元;於107年12月13日向地政事務所繳納36,000元;於110年3月3日向地政事務所繳納4,000元。 鑑定費 250,000元 由相對人林陳美玉於108年10月24日向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繳納100,000元;於111年7月8日向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繳納150,000元。 第二審裁判費 12,720元 由相對人林陳美玉預納。 第二審裁判費 12,720元 由相對人林光慕預納。 第二審裁判費 12,720元 由相對人郭川田、郭金山、郭怡秀、郭瓊月等4人預納。 鑑定費 120,000元 由聲請人向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繳納。 合計:605,640元。 附表二:各當事人就聲請人預納之訴訟費用應分擔之金額 編 號 當事人姓名 訴訟費用負擔比例 金額 (新臺幣) 編 號 當事人 姓名 訴訟費用負擔比例 金額 (新臺幣) 1 薛麗香 4% ------- 18 陳绣鳳 1% 1,200元 2 陳威銘 1% 1,200元 19 郭川田 2% 2,400元 3 陳澤虎 9% 10,800元 20 郭金山 1% 1,200元 4 陳得寶 8% 9,600元 21 郭怡秀 1% 1,200元 5 林光慕 5% 6,000元 22 郭瓊月 1% 1,200元 6 陳明進 5% 6,000元 23 陳智仁 2% 2,400元 7 陳明福 5% 6,000元 24 陳冠良 2% 2,400元 8 廖桂嬋 2% 2,400元 25 林陳美玉 1% 1,200元 9 李春惠 1% 1,200元 26 陳麗華 8% 9,600元 10 郭清淋 3% 3,600元 27 陳武祥 1% 1,200元 11 郭清籐 3% 3,600元 28 謝寶珠 7% 8,400元 12 陳根柳 10% 12,000元 29 汪順德 2% 2,400元 13 陳中山 1% 1,200元 30 鄭惠陽 1% 1,200元 14 陳威銘(原為陳諺炫) 1% 1,200元 31 徐昕沂 (原為陳金刐) 2% 2,400元 15 陳鎮洋 1% 1,200元 32 陳金榜、徐昕沂 (原為陳金强) 2% 2,400元 16 陳彥蓁 1% 1,200元 33 陳金榜 2% 2,400元 17 陳汪秀華、陳勇仁 2% 2,400元(註1) 34 張鄭冬秋、張珠蘭、張桂月 2% 2,400元(註2) 註1:陳汪秀華、陳勇仁為陳良宇之繼承人,故應於繼承陳良宇之遺產範圍內連帶負擔。 註2:張鄭冬秋、張珠蘭、張桂月為公同共有人,故應連帶負擔費用。 附表三:各當事人就被繼承人陳良宇預納之訴訟費用應分擔之金 額(元以下四捨五入) 編 號 當事人姓名 訴訟費用負擔比例 金額 (新臺幣) 編 號 當事人 姓名 訴訟費用負擔比例 金額 (新臺幣) 1 薛麗香 4% 1,651元 18 陳绣鳳 1% 413元 2 陳威銘 1% 413元 19 郭川田 2% 826元 3 陳澤虎 9% 3,715元 20 郭金山 1% 413元 4 陳得寶 8% 3,302元 21 郭怡秀 1% 413元 5 林光慕 5% 2,064元 22 郭瓊月 1% 413元 6 陳明進 5% 2,064元 23 陳智仁 2% 826元 7 陳明福 5% 2,064元 24 陳冠良 2% 826元 8 廖桂嬋 2% 826元 25 林陳美玉 1% 413元 9 李春惠 1% 413元 26 陳麗華 8% 3,302元 10 郭清淋 3% 1,238元 27 陳武祥 1% 413元 11 郭清籐 3% 1,238元 28 謝寶珠 7% 2,890元 12 陳根柳 10% 4,128元 29 汪順德 2% 826元 13 陳中山 1% 413元 30 鄭惠陽 1% 413元 14 陳威銘(原為陳諺炫) 1% 413元 31 徐昕沂 (原為陳金刐) 2% 826元 15 陳鎮洋 1% 413元 32 陳金榜、徐昕沂 (原為陳金强) 2% 826元 16 陳彥蓁 1% 413元 33 陳金榜 2% 826元 17 陳汪秀華、陳勇仁 2% ------- 34 張鄭冬秋、張珠蘭、張桂月 2% 826元(註1) 註1:張鄭冬秋、張珠蘭、張桂月為公同共有人,故應連帶負擔費用。 附表四:各當事人就相對人陳智仁預納之訴訟費用應分擔之金額 (元以下四捨五入) 編 號 當事人姓名 訴訟費用負擔比例 金額 (新臺幣) 編 號 當事人 姓名 訴訟費用負擔比例 金額 (新臺幣) 1 薛麗香 4% 2,208元 18 陳绣鳳 1% 552元 2 陳威銘 1% 552元 19 郭川田 2% 1,104元 3 陳澤虎 9% 4,968元 20 郭金山 1% 552元 4 陳得寶 8% 4,416元 21 郭怡秀 1% 552元 5 林光慕 5% 2,760元 22 郭瓊月 1% 552元 6 陳明進 5% 2,760元 23 陳智仁 2% ------- 7 陳明福 5% 2,760元 24 陳冠良 2% 1,104元 8 廖桂嬋 2% 1,104元 25 林陳美玉 1% 552元 9 李春惠 1% 552元 26 陳麗華 8% 4,416元 10 郭清淋 3% 1,656元 27 陳武祥 1% 1,104元 11 郭清籐 3% 1,656元 28 謝寶珠 7% 3,864元 12 陳根柳 10% 5,520元 29 汪順德 2% 1,104元 13 陳中山 1% 552元 30 鄭惠陽 1% 552元 14 陳威銘(原為陳諺炫) 1% 552元 31 徐昕沂 (原為陳金刐) 2% 1,104元 15 陳鎮洋 1% 552元 32 陳金榜、徐昕沂 (原為陳金强) 2% 1,104元 16 陳彥蓁 1% 552元 33 陳金榜 2% 1,104元 17 陳汪秀華、陳勇仁 2% 1,104元(註1) 34 張鄭冬秋、張珠蘭、張桂月 2% 1,104元(註2) 註1:陳汪秀華、陳勇仁為陳良宇之繼承人,故應於繼承陳良宇之遺產範圍內連帶負擔。 註2:張鄭冬秋、張珠蘭、張桂月為公同共有人,故應連帶負擔費用。 附表五:各當事人就相對人陳威銘、陳明進、陳明福、李春惠、 陳根柳等5人預納之訴訟費用應分擔之金額 編 號 當事人姓名 訴訟費用負擔比例 金額 (新臺幣) 編 號 當事人 姓名 訴訟費用負擔比例 金額 (新臺幣) 1 薛麗香 4% 2,240元 18 陳绣鳳 1% 560元 2 陳威銘 1% ------- 19 郭川田 2% 1,120元 3 陳澤虎 9% 5,040元 20 郭金山 1% 560元 4 陳得寶 8% 4,480元 21 郭怡秀 1% 560元 5 林光慕 5% 2,800元 22 郭瓊月 1% 560元 6 陳明進 5% ------- 23 陳智仁 2% 1,120元 7 陳明福 5% ------- 24 陳冠良 2% 1,120元 8 廖桂嬋 2% 1,120元 25 林陳美玉 1% 560元 9 李春惠 1% ------- 26 陳麗華 8% 4,480元 10 郭清淋 3% 1,680元 27 陳武祥 1% 560元 11 郭清籐 3% 1,680元 28 謝寶珠 7% 3,920元 12 陳根柳 10% ------- 29 汪順德 2% 1,120元 13 陳中山 1% 560元 30 鄭惠陽 1% 560元 14 陳威銘(原為陳諺炫) 1% ------- 31 徐昕沂 (原為陳金刐) 2% 1,120元 15 陳鎮洋 1% 560元 32 陳金榜、徐昕沂 (原為陳金强) 2% 1,120元 16 陳彥蓁 1% 560元 33 陳金榜 2% 1,120元 17 陳汪秀華、陳勇仁 2% 1,120元(註1) 34 張鄭冬秋、張珠蘭、張桂月 2% 1,120元(註2) 註1:陳汪秀華、陳勇仁為陳良宇之繼承人,故應於繼承陳良宇之遺產範圍內連帶負擔。 註2:張鄭冬秋、張珠蘭、張桂月為公同共有人,故應連帶負擔費用。 附表六:各當事人就相對人林陳美玉預納之訴訟費用應分擔之金 額(元以下四捨五入) 編 號 當事人姓名 訴訟費用負擔比例 金額 (新臺幣) 編 號 當事人 姓名 訴訟費用負擔比例 金額 (新臺幣) 1 薛麗香 4% 12,309元 18 陳绣鳳 1% 3,077元 2 陳威銘 1% 3,077元 19 郭川田 2% 6,154元 3 陳澤虎 9% 27,695元 20 郭金山 1% 3,077元 4 陳得寶 8% 24,618元 21 郭怡秀 1% 3,077元 5 林光慕 5% 15,386元 22 郭瓊月 1% 3,077元 6 陳明進 5% 15,386元 23 陳智仁 2% 6,154元 7 陳明福 5% 15,386元 24 陳冠良 2% 6,154元 8 廖桂嬋 2% 6,154元 25 林陳美玉 1% ------- 9 李春惠 1% 3,077元 26 陳麗華 8% 24,618元 10 郭清淋 3% 9,232元 27 陳武祥 1% 3,077元 11 郭清籐 3% 9,232元 28 謝寶珠 7% 21,540元 12 陳根柳 10% 30,772元 29 汪順德 2% 6,154元 13 陳中山 1% 3,077元 30 鄭惠陽 1% 3,077元 14 陳威銘(原為陳諺炫) 1% 3,077元 31 徐昕沂 (原為陳金刐) 2% 6,154元 15 陳鎮洋 1% 3,077元 32 陳金榜、徐昕沂 (原為陳金强) 2% 6,154元 16 陳彥蓁 1% 3,077元 33 陳金榜 2% 6,154元 17 陳汪秀華、陳勇仁 2% 6,154元(註1) 34 張鄭冬秋、張珠蘭、張桂月 2% 6,154元(註2) 註1:陳汪秀華、陳勇仁為陳良宇之繼承人,故應於繼承陳良宇之遺產範圍內連帶負擔。 註2:張鄭冬秋、張珠蘭、張桂月為公同共有人,故應連帶負擔費用。 附表七:各當事人就相對人林光慕預納之訴訟費用應分擔之金額 (元以下四捨五入) 編 號 當事人姓名 訴訟費用負擔比例 金額 (新臺幣) 編 號 當事人 姓名 訴訟費用負擔比例 金額 (新臺幣) 1 薛麗香 4% 509元 18 陳绣鳳 1% 127元 2 陳威銘 1% 127元 19 郭川田 2% 254元 3 陳澤虎 9% 1,145元 20 郭金山 1% 127元 4 陳得寶 8% 1,018元 21 郭怡秀 1% 127元 5 林光慕 5% ------- 22 郭瓊月 1% 127元 6 陳明進 5% 636元 23 陳智仁 2% 254元 7 陳明福 5% 636元 24 陳冠良 2% 254元 8 廖桂嬋 2% 254元 25 林陳美玉 1% 127元 9 李春惠 1% 127元 26 陳麗華 8% 1,018元 10 郭清淋 3% 382元 27 陳武祥 1% 127元 11 郭清籐 3% 382元 28 謝寶珠 7% 890元 12 陳根柳 10% 1,272元 29 汪順德 2% 254元 13 陳中山 1% 127元 30 鄭惠陽 1% 127元 14 陳威銘(原為陳諺炫) 1% 127元 31 徐昕沂 (原為陳金刐) 2% 254元 15 陳鎮洋 1% 127元 32 陳金榜、徐昕沂 (原為陳金强) 2% 254元 16 陳彥蓁 1% 127元 33 陳金榜 2% 254元 17 陳汪秀華、陳勇仁 2% 254元(註1) 34 張鄭冬秋、張珠蘭、張桂月 2% 254元(註2) 註1:陳汪秀華、陳勇仁為陳良宇之繼承人,故應於繼承陳良宇之遺產範圍內連帶負擔。 註2:張鄭冬秋、張珠蘭、張桂月為公同共有人,故應連帶負擔費用。 附表八:各當事人就相對人郭川田、郭金山、郭怡秀、郭瓊月等 4人預納之訴訟費用應分擔之金額(元以下四捨五入) 編 號 當事人姓名 訴訟費用負擔比例 金額 (新臺幣) 編 號 當事人 姓名 訴訟費用負擔比例 金額 (新臺幣) 1 薛麗香 4% 509元 18 陳绣鳳 1% 127元 2 陳威銘 1% 127元 19 郭川田 2% ------- 3 陳澤虎 9% 1,145元 20 郭金山 1% ------- 4 陳得寶 8% 1,018元 21 郭怡秀 1% ------- 5 林光慕 5% 636元 22 郭瓊月 1% ------- 6 陳明進 5% 636元 23 陳智仁 2% 254元 7 陳明福 5% 636元 24 陳冠良 2% 254元 8 廖桂嬋 2% 254元 25 林陳美玉 1% 127元 9 李春惠 1% 127元 26 陳麗華 8% 1,018元 10 郭清淋 3% 382元 27 陳武祥 1% 127元 11 郭清籐 3% 382元 28 謝寶珠 7% 890元 12 陳根柳 10% 1,272元 29 汪順德 2% 254元 13 陳中山 1% 127元 30 鄭惠陽 1% 127元 14 陳威銘(原為陳諺炫) 1% 127元 31 徐昕沂 (原為陳金刐) 2% 254元 15 陳鎮洋 1% 127元 32 陳金榜、徐昕沂 (原為陳金强) 2% 254元 16 陳彥蓁 1% 127元 33 陳金榜 2% 254元 17 陳汪秀華、陳勇仁 2% 254元(註1) 34 張鄭冬秋、張珠蘭、張桂月 2% 254元(註2) 註1:陳汪秀華、陳勇仁為陳良宇之繼承人,故應於繼承陳良宇之遺產範圍內連帶負擔。 註2:張鄭冬秋、張珠蘭、張桂月為公同共有人,故應連帶負擔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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