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訴訟費用額
日期
2024-12-04
案號
TNDV-113-司聲-584-20241204-1
字號
司聲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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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聲字第584號 聲 請 人 許玉枝 相 對 人 林政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解除套繪管制等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 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貳萬貳仟壹佰參 拾伍元,並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 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 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一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確定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又訴訟費用之範圍,除裁判費外,尚包括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3至第77條之25所定進行訴訟之必要費用;而所謂進行訴訟之必要費用,以該等費用如無人預納,將致訴訟程序難以續行,且經法院命當事人預納者為限。 二、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解除套繪管制等事件,前經本院11 1年度訴字第1801號民事判決確定,並諭知訴訟費用由被告(即相對人)負擔在案等節,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述案號卷宗查核無誤。而依聲請人提出之訴訟費用計算書、各項費用影本並調閱前述卷宗審查後,計得本件之訴訟費用為新臺幣(下同)22,135元(詳「附表一:訴訟費用計算書」),係由聲請人先行墊付。則依前開判決關於訴訟費用負擔之諭知內容計算,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確定為22,135元,並應加給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裁定如主文。 三、至聲請人另主張下列支出:㈠三筆建築線測量費36,000元(即 大川測量股份有限公司開立日期為112年8月16日之統一發票所示費用)。㈡法定空地分割作業費46,000元(即吳昇勳建築師事務所113年9月6日所開立收據所示之費用)。㈢台灣地區航攝影像繳費300元(即林務局農林航空測量所臺灣地區航攝影像繳費單所示費用)。㈣地政規費400元(即高雄市政府地政規費收據為AJE049129、AJA152164、AJA152165、AJA152166、AJA162718、AJH087169、AJH087170、AJH087171、AJH087166、AJH087167、AJH087168、AJE052196、AJA162715、AJA162716、AJA162717共15紙所示費用)。㈤地籍圖冊閱覽抄錄費80元(即臺南市佳里地政事務所地政規費收據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號共5紙所示費用)。㈥複丈費及建物測量費4,720元(即臺南市○里地○○○○地○○○○○號0000000號該紙,權利人林許玉枝申請鑑界之費用及收據號0000000號之地籍圖冊閱覽抄錄費用)。㈦書狀費240元(即臺南市○里地○○○○地○○○○○號0000000號1紙,申請日期為113年9月12日)。㈧建築線指定手續費650元(臺南市佳里區公所開立日期為112年8月15日之統一收據,繳款人為大川測量股份有限公司)。㈨戶政規費30元(即收費日期為112年8月16日之臺南市佳里戶政事務所戶籍檔案原始資料影本費用)。㈩計程車資3,990元。火車票588元。客運車票480元等,共計93,478元,同時請求相對人一併給付云云。惟前述費用均為聲請人自行支出,並非法院命聲請人預納,且無論前述費用有無支出,均不影響訴訟程序之進行。則依前開說明,前開費用即非訴訟費用之一部,聲請人自不得於本件確定訴訟費用額之程序中請求相對人給付,併此敘明。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項仁玉 附表一:訴訟費用計算書 項 目 金額 (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17,335元 由聲請人預納。 000年4月28日複丈費及建物測量費 400元 1.由聲請人預納。 2.臺南市○里地○○ ○○地○○○○○ 號:0000000號。 000年6月14日複丈費及建物測量費 4,400元 1.由聲請人預納。 2.臺南市○里地○○ ○○地○○○○○ 號:0000000號。 合 計 22,135元 聲請人共預納22,13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