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訴訟費用額
日期
2024-12-06
案號
TNDV-113-司聲-587-20241206-1
字號
司聲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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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聲字第587號 聲 請 人 陳顏碧霞 代 理 人 高嗃 相 對 人 李明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抵押權不存在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 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柒仟肆佰玖拾元 ,並自本裁定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 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於訴訟終結後 ,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一項及其他 裁判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加給按法 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 有明文。 二、查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抵押權不存在事件,前經本院112年度 訴字第1073號民事判決確定,並諭知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聲請人於上開事件支出之訴訟費用,計有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7,490元,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前開卷宗查核無誤。故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確定為7,490元,並應依上揭規定,自裁定確定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6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鳳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