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訴訟費用額
日期
2025-03-31
案號
TNDV-113-司聲-603-20250331-1
字號
司聲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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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聲字第603號 聲 請 人 黃小艷 相 對 人 莊志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修繕房屋漏水等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 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莊志強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貳拾柒萬 陸仟肆佰伍拾參元,及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於訴訟終結後 ,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一項及其他裁判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兩造間修繕房屋漏水等事件,經本院107年度南簡字第7 84號民事判決聲請人即原告勝訴,並諭知訴訟費用由相對人即被告負擔;相對人不服提起上訴,經本院109年度簡上第65號民事判決上訴駁回確定等各節,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各案號卷宗查明無訛。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附表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並應依上揭規定,自裁定確定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孫慈英 附表: 編號 項 目 金 額 (新臺幣) 備 註 ⒈ 第一審裁判費 1,000元 聲請人預納 ⒉ 第一審裁判費 16,335元 同上 ⒊ 第一審證人旅費 818元 同上 ⒋ 臺南市結構工程技師公會鑑定費(初勘) 5,000元 第一審法院囑託鑑定由聲請人預納 ⒌ 臺南市結構工程技師公會鑑定費(複勘) 205,250元 同上 ⒍ 臺南市結構工程技師公會鑑定費(審查費) 48,050元 同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