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期起訴
日期
2024-12-10
案號
TNDV-113-司聲-621-20241210-1
字號
司聲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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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聲字第621號 聲 請 人 侯志坤即侯金裕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因本院52年度全字第85號假扣押事件,聲請命相對人 陳燦堂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相對人因死亡而無當事人能力者,因此情形無從補正,故 法院應逕以裁定駁回其聲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規定即明。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為請求侯金裕給付貨款,前以本 院52年度全字第85號假扣押裁定,提供擔保後,假扣押執行被繼承人侯金裕之財產,由本院52年度執字第848號執行查封侯金裕繼承自侯和生所有坐落於臺南市○○區○里段000地號土地之應有部分3分之1在案。因被繼承人侯金裕已死亡,聲請人為其繼承人,因相對人迄未向法院提起本案訴訟,為此聲請裁定命相對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云云。 三、經查相對人陳燦堂已於民國105年3月22日死亡,有台南○○○○ ○○○○113年12月6日南市○○戶字第1130095357號函檢附之戶籍資料在卷可稽。是相對人陳燦堂已無當事人能力,其欠缺亦無從補正,按諸上開規定,聲請人之聲請於法即有未合,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品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