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訴訟費用額
日期
2024-12-12
案號
TNDV-113-司聲-622-20241212-1
字號
司聲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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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聲字第622號 聲 請 人 吳秀月 葉朱惠 葉政勳 葉瑋沅 相 對 人 葉昭德 葉藏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通行權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貳萬貳仟參佰伍 拾伍元,並自本裁定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 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於訴訟終結後 ,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一項及其他裁判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確認通行權事件,前經本院113年 度新訴字第8號民事判決確定,並諭知訴訟費用由被告即相對人負擔。該事件訴訟費用計有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7,355元、複丈費及建物測量費5,000元,合計22,355元(計算式:17,355元+5,000元=22,355元),已由聲請人先行墊付,此經本院司法事務官依職權調取前開卷宗查驗無誤。故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確定為22,355元。爰依前開規定,加給自本裁定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後,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哲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