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送達
日期
2024-11-25
案號
TNDV-113-司聲-666-20241125-1
字號
司聲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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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聲字第666號 聲 請 人 魏采羚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黃欽煌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以其向相對人地址寄送領取補償 金等事宜之存證信函,遭郵務人員以查無此地址為由,將原件退回,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並提出相對人存證信函及退回信封等件為證。 二、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 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三、查系爭存證信函寄送之地址為「台南市○里區○○00號之29」 ,遭郵局以「查無此地址」為由退回,有退回信封在卷可憑。惟經本院依職權查詢,相對人戶籍地業已變更為「臺南市○里區○○路000巷00號」,而聲請人漏未對此地址為送達。是以,聲請人本件之聲請與前述聲請公示送達之要件不符,其聲請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 條及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抗告,並繳交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哲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