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送達
日期
2024-12-25
案號
TNDV-113-司聲-676-20241225-1
字號
司聲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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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聲字第676號 聲 請 人 魏采羚 相 對 人 謝清風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除別有規定外,非訟事件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 權者,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非訟事件法第5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均定有明文。另按民法第97條之聲請公示送達事件,不知相對人之居所者,由相對人最後住所地之法院管轄,非訟事件法第66條後段亦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本院112年度營簡字第425號聲請人與被告楊 寶猜73人間因分割共有物事件,為通知相對人領取補償費,寄發信函至相對人設籍地高雄市鳳山區址,遭郵政機關以招領逾期退回,為此聲請本院准予裁定對其公示送達。 三、經查,相對人之戶籍地址為「高雄市○○區○○路000號 」, 此有相對人全戶戶籍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是依首開規定及說明,聲請人聲請公示送達,應向相對人最後住所地法院即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為之,本院並無管轄權,自應依職權將本件裁定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66條、第5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 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抗告,並繳交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瑞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