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訴訟費用額
日期
2025-01-17
案號
TNDV-113-司聲-677-20250117-2
字號
司聲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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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聲字第677號 聲 請 人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 法定代理人 陳碧玉 代 理 人 劉貝琳 相 對 人 曾英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1 1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關於當事人欄「社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 之記載,應更正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20條第2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項仁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