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訴訟費用額
日期
2024-11-27
案號
TNDV-113-司聲-679-20241127-1
字號
司聲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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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聲字第679號 聲 請 人 郭永茂 相 對 人 郭益銘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壹萬肆仟壹佰玖 拾捌元,並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 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 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一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確定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又訴訟費用之範圍,除裁判費外,尚包括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3至第77條之25所定進行訴訟之必要費用;而所謂進行訴訟之必要費用,以該等費用如無人預納,將致訴訟程序難以續行,且經法院命當事人預納者為限。 二、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前經本院111年度訴 字第1950號民事判決確定,並諭知訴訟費用由兩造各負擔2分之1等節,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述案號卷宗查核無誤。而依聲請人提出之訴訟費用計算書、地政規費徵收聯單影本並調閱前述卷宗審查後,計得本件之訴訟費用為新臺幣(下同)28,396元(詳「附表一:訴訟費用計算書」),係由聲請人先行墊付。則依前開判決關於訴訟費用負擔之諭知內容計算,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確定為14,198元(計算式:28,396元×1/2=14,198元】,並應加給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項仁玉 附表一:訴訟費用計算書 項 目 金額 (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16,246元 由聲請人預納。 000年5月3日複丈費及建物測量費 2,075元 由聲請人預納。 000年6月29日複丈費及建物測量費 4,000元 由聲請人預納。 000年8月18日複丈費及建物測量費 6,000元 由聲請人預納。 000年8月21日複丈費及建物測量費 75元 由聲請人預納。 合 計 28,396元 聲請人共預納28,396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