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送達
日期
2024-12-26
案號
TNDV-113-司聲-690-20241226-1
字號
司聲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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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聲字第690號 聲 請 人 魏采羚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李秀菊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 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次按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亦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本院112年度營簡字第425號聲請人與被告楊 寶猜等73人間因分割共有物事件,為通知相對人領取補償費,寄發信函至相對人設籍地臺南市北區址,遭郵政機關以招領逾期退回,為此聲請本院准予裁定對其公示送達。 三、經查,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21日函請聲請人於通知送達翌 日起10日內提出相對人李秀菊現戶戶籍謄本、聲請公示送達之意思表示通知影本,該通知已於113年11月25日送達聲請人,此有送達回證附卷可稽,惟聲請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是依首開規定,本件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 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瑞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