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訴訟費用額
日期
2025-03-03
案號
TNDV-113-司聲-699-20250303-1
字號
司聲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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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聲字第699號 聲 請 人 健通紡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明昇 代 理 人 曾怡靜律師 相 對 人 蘋果實業有限公司 臨時管理人 岳世晟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柒萬伍仟參佰貳 拾元,並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 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於訴訟終結後 ,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一項及其他裁判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返不當得利等事件, 經本院111年度重訴字第269號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3年度上字第211號民事判決確定,並命二造應負擔訴訟費用在案。聲請人所支出第一審訴訟費用新臺幣(下同)80,101元,於第一審裁判確定相對人應負擔百分之70訴訟費用;第二審訴訟費用35,952元,於第二審裁判確定相對人應負擔百分之60訴訟費用,共計77,642元。為此依法提出費用計算書及釋明費用額的單據,聲請本院裁定確定之。 三、聲請人之上開主張,業據其提出計算書、收據等影本為證, 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11年度重訴字第269號民事卷宗及歷審卷宗審核,經查: ㈠、聲請人(即原告)與相對人(即被告)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 等事件,經本院111年度重訴字第269號判決原告部分勝訴、部分敗訴,並諭知訴訟費用由相對人負擔百分之70,餘由聲請人負擔;聲請人不服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3年度上字第211號判決確定,並諭知第一審(確定部分除外)、第二審訴訟費用由相對人(即被上訴人)負擔10分之6,餘由聲請人(即上訴人)負擔。 ㈡、聲請人於111年10月3日繳納第一審裁判費71,983元,於113年 3月8日繳納第一審裁判費8,118元,於113年6月6日繳納第二審裁判費35,952元。 ㈢、第一審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7,982,988元,聲請人預納第一審裁判費80,101元【計算式:71,983+8,118=80,101】,聲請人就其中2,314,766元部分提起第二審上訴,其餘5,668,222元部分於第一審確定,第一審確定部分之訴訟費用按比例為56,875元【計算式:80,101×5,668,222÷7,982,988≒56,875】,由相對人負擔百分之70即39,813元【計算式:56,875×70÷100≒39,813】。第一審未確定部分之訴訟費用23,226元【計算式:80,101-56,875=23,226】及第二審訴訟費用35,952元由相對人負擔10分之6即35,507元【計算式:(23,226+35,952)×6÷10≒35,507】。 ㈣、據上,聲請人得向相對人請求給付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75,32 0元【計算式:39,813+35,507=75,320】,並依上開規定,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瑞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