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訴訟費用額

日期

2025-01-10

案號

TNDV-113-司聲-736-20250110-1

字號

司聲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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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聲字第736號 聲 請 人 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戴誠志 相 對 人 黃秀美 黃玉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土地抵押權不存在等事件,聲請人聲請確 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壹萬零貳佰肆拾 元,及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 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於訴訟終結後 ,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一項及其他裁判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確認土地抵押權不存在等事件,前 經本院113年度訴字第212號民事判決原告(即聲請人)勝訴確定,並諭知訴訟費用由被告(即相對人)負擔在案。經本院職權調取前開卷宗及聲請人提出之單據查核,該事件訴訟費用僅有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240元,係聲請人先行繳納。故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確定為10,240元,並應加給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0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項仁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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