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訴訟費用額
日期
2025-01-23
案號
TNDV-113-司聲-748-20250123-1
字號
司聲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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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聲字第748號 聲 請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法定代理人 曾國基 代 理 人 吳榮昌律師 相 對 人 王榮興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通行償金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貳仟零伍元,並 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 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於訴訟終結後 ,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一項及其他裁判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給付通行償金事件,經本 院113年度新簡字第301號民事判決確定,聲請人支出的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990元、戶籍謄本規費15元,合計2,005元,亟待一併請求強制執行,但未經本院於裁判內確定數額,為此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2項規定,聲請本院裁定確定之等語。 三、聲請人上開主張,業據其提出訴訟費用計算書、本院收據影 本1件、戶政規費收據影本1件等為證,本院並依職權調取上開案卷,經查: ㈠、聲請人與相對人間給付通行償金事件,經本院113年度新簡字 第301號判決確定,並諭知訴訟費用由被告(即相對人)負擔。 ㈡、本件裁判費1,990元由聲請人預納,聲請人於113年4月3日繳 納戶政規費15元,合計2,005元。 ㈢、據上,本件訴訟費用合計2,005元【計算式:1,990+15=2,005 】,依判決主文第三項所示,應由相對人負擔,故聲請人得向相對人請求給付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2,005元,並依首開規定,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瑞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