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訴訟費用額
日期
2025-01-03
案號
TNDV-113-司聲-751-20250103-1
字號
司聲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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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聲字第751號 聲 請 人 劉國彰 相 對 人 臺南市柳營區公所 法定代理人 顏文穗 相 對 人 臺南市柳營區八翁社區發展協會 法定代理人 許鴻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臺南市柳營區公所、臺南市柳營區八翁社區發展協會應給 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肆萬柒仟伍佰柒拾玖元,及 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 利息。 相對人臺南市柳營區八翁社區發展協會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 額確定為新臺幣參仟伍佰伍拾壹元,及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於訴訟終結後 ,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一項及其他裁判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當事人間拆屋還地等事件,前經本院111年度訴字第1258 號民事判決原告部分勝訴,並諭知訴訟費用新臺幣(下同)18,130元由原告(即聲請人)、被告(即相對人)臺南市柳營區八翁社區發展協會各負擔1,000元,餘由被告(即相對人)臺南市柳營區公負擔。被告不服提起上訴,原告並為訴之追加,復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2年度上易字第221號民事判決駁回部分上訴確定,另諭知第一審(除確定部分外)、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即相對人)負擔,關於追加之訴部分,訴訟費用由上訴人(即相對人)臺南市柳營區八翁社區發展協會負擔。經本院職權調閱前述卷宗及聲請人所提單據、訴訟費用計算書查核後,依前述判決關於訴訟費用負擔之諭知,聲請人繳納之訴訟費用即應由相對人如附表所示負擔。依前揭規定,爰確定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並加計利息後,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品潔 附表(新台幣) 項 目 金 額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10,130元 111年8月8日審字第13223號收據 地政規費 400元 4,000元 3,600元 111年11月7日鹽水地政事務所0000000號徵收聯單 111年12月12日鹽水地政事務所0000000號徵收聯單 111年12月13日鹽水地政事務所0000000號徵收聯單 二審審理中之地政規費 800元 32,200元 112年12月27日鹽水地政事務所0000000號徵收聯單 113年2月19日鹽水地政事務所0000000號徵收聯單 合 計 51,130元 係聲請人繳納 訴訟費用負擔,依第二審判決諭知(元以下,四捨五入) 一、第一審、第二審訴訟費用47,579元,由上訴人即相對人二人負擔 計算式:18,130元+(33,000元-3,551元)=47,579元 二、追加訴訟部分之訴訟費用3,551元,由上訴人即相對人臺南市柳營區八翁社區發展協會負擔 計算式:33,000元÷(189.11+22.8)×22.8=3,551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