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送達

日期

2024-12-26

案號

TNDV-113-司聲-780-20241226-1

字號

司聲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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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聲字第780號 聲 請 人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代 理 人 鍾文瑞 相 對 人 林明宏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通知相對人其受讓原債權人寶 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債權事宜,因相對人已設籍於臺南○○○○○○○○安平辦公處,且無法得知相對人之實際住所。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並提出債權憑證、債權讓與證明書、債權讓與通知書、相對人之戶籍謄本等件影本為證。 二、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   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   97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相對人之戶籍設於臺南市○○區○○路000號,有相對人 之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乙紙附卷可稽,則相對人確屬行蹤不明,無法定對其送達之處所,足認聲請人已用相當方法探查,並未怠於應有注意之情形,惟仍未能查知相對人之居所,則聲請人聲請以公示送達對其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於法尚無不合,揆諸前開說明,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   條及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鳳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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