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可收養未成年子女

日期

2025-01-31

案號

TNDV-113-司養聲-185-20250131-1

字號

司養聲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養聲字第185號 聲 請 人 即 收養人 A02 聲 請 人 即被收養人 A01 法定代理人 甲○○ 關 係 人 乙○○ 上列聲請人聲請認可收養未成年子女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認可A02(男、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 0號)自民國113年11月1日起收養A01(女、民國00年0月0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養女。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收養子女,應以書面為之,並向法院聲請認可;法院為未 成年人被收養之認可時,應依養子女最佳利益為之;收養自法院認可裁定確定時,溯及於收養契約成立時發生效力,但第三人已取得之權利,不受影響;子女被收養時,應得其父母之同意,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父母之一方或雙方對子女未盡保護教養義務或有其他顯然不利子女之情事而拒絕同意。(二)父母之一方或雙方事實上不能為意思表示。前項同意應作成書面並經公證,但已向法院聲請收養認可者,得以言詞向法院表示並記明筆錄代之。第一項之同意,不得附條件或期限;被收養者未滿七歲時,應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為並代受意思表示。滿七歲以上之未成年人被收養時,應得其法定代理人之同意。被收養者之父母已依前二項規定以法定代理人之身分代為並代受意思表示或為同意時,得免依前條規定為同意;夫妻收養子女時,應共同為之,但夫妻之一方收養他方之子女時,得單獨為之;法院依第1059條第5項、第1059條之1第2項、第1078條第3項、第1079條之1、第1080條第3項或第1081條第 2項規定為裁判時,準用第1055條之1之規定;法院為前條裁判時,應依子女之最佳利益,審酌一切情狀,參考社工人員之訪視報告,民法第1079條第1項、第1079條之1、第1079條之3、第1076條之1、第1076條之2第 1項、第3項、第1074條第1項第1款、第1083條之1、第1055條之1分別定有明文。又父母或監護人因故無法對其兒童及少年盡扶養義務而擬予出養時,應委託收出養媒合服務者代覓適當之收養人,但下列情形之出養,不在此限:(一)旁系血親在六親等以內及旁系姻親在五親等以內,輩分相當。(二)夫妻之一方收養他方子女;法院認可兒童及少年之收養前,得採行下列措施,供決定認可之參考:(一)命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其他適當之團體或專業人員進行訪視,提出訪視報告及建議,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6條第1項、第17條第2項亦有明文規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收養人A02與被收養人A01之生母即法定代理 人甲○○於民國(下同)108年2月24日結婚,被收養人經法定理人與關係人即被收養人之生父乙○○之同意後,與收養人簽訂收養契約書、出養同意書,收養人希望透過收養程序與被收養人建立法律上親子關係,爰訂立收養契約,並檢附相關資料,聲請法院認可收養等語。 三、經查:  ㈠收養人與被收養人之法定代理人已結婚多年,收養契約訂立 時,被收養人為年滿7歲之未成年人,經法定代理人之同意,與收養人成立收養契約書及出養同意書,由收養人收養被收養人為養女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收養契約書、戶籍謄本、出養同意書、檢驗報告、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等為佐。  ㈡本院調查時,收養人陳述:「她很貼心,也很乖,對自己的 未來也很有規劃跟想法,在同儕間也是活潑有領導力的小孩,會帶領班級參與學校活動…她平常稱呼我『爸爸』。」等語,而法定代理人陳明:之前幫被收養人改姓的調解庭,已告知生父辦理出養並當場讓生父在出養同意書上簽名,他同意並簽名其上等語;而被收養人亦表示:收養人對我很好,所以覺得收養這件事情很好,學校發生事情的時候,收養人會幫忙我,我心情不好跟收養人講心事,收養人也能給我建議,什麼事都會幫忙我;對於生父沒有印象或記憶等語,有本院113年12月27日調查筆錄、114年1月24日調查筆錄在卷可參;而關係人即被收養人之生父乙○○經本院合法通知安排庭期,生父無正當理由未到庭陳述意見,有本院函文、113年12月20日調查筆錄附卷足憑,足認收養人與被收養人間確有成立法律上親子關係之真意,而生父長期對被收養人有未盡保護教養之義務之情事,且生父已簽立出養契約書與同意書,雖未到庭表示意見,依法自無須再通知其到場表示同意。  ㈢本院依職權函請臺南市童心園社會福利關懷協會對收養人、 被收養人及法定代理人進行訪視,據其提出之評估建議略以:1.出養必要性:收養人自從與法定代理人開始交往後,便持續關心被收養人之成長,同住期間亦承擔父親角色,參與被收養人生活,並提供合宜成長環境,希望能藉由收養程序與被收養人建立法定親子關係,以協助被收養人處理日常要務,收養動機良善。2.收養人現況:收養人履行親職意願與動機良善,工作及收入狀況均穩定,經濟能力及身體健康狀況良好,能投入被收養人照顧教養事務,對被收養人個性喜好有一定程度了解,評估收養人無不適任之處。3.試養情況:收養人與被收養人自被收養人就讀國中時同住生活,與法定代理人共同承擔被收養人照顧之責,被收養人亦認可收養人作為父親角色存在,彼此互動正向,已建立穩固依附關係,家庭氣氛融洽且自然。4.綜合評估:收養人有積極意願承擔被收養人往後照顧教養責任,被收養人亦視收養人為親生父親般地相處及對待,彼此均認同對方角色,而收養人各方面能力均屬良好穩定,收養動機良善,與收養人間維繫正向親子互動,評估收養人適任收養被收養人等語,有該協會113年12月9日南市童心園(養聲)字第11322101號函附收養事件訪視調查報告附卷可憑。 四、本院參酌前開訪視調查報告,審酌收養人與被收養人間有長 期相處陪伴且共同生活之事實,收養人實質照顧被收養人之生活,承擔父職角色,被收養人亦認可收養人在家庭中為承擔責任之父職角色,由收養人收養被收養人,符合被收養人最佳利益。綜上,本件聲請核與首揭規定相符,基於被收養人之最佳利益考量,其聲請應予認可,並自本裁定確定時起,溯及於113年11月1日簽訂收養書面契約時發生效力。 五、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3 條、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六、如對本裁定不服須於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 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1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吳玲媛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