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可未成年子女終止收養
日期
2025-02-27
案號
TNDV-113-司養聲-208-20250227-1
字號
司養聲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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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養聲字第208號 聲 請 人 A01 法定代理人 A02 相 對 人 A06 上列聲請人聲請認可終止收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認可A01(男、民國0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 000號)與A06(男、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 000000號)間終止收養關係。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收養人)A01之生母A02與 相對人(即收養人)A06於民國(下同)111年11月11日結婚,婚後相對人經法院裁定認可收養聲請人為養子,然生母與相對人業於113年11月11日離婚,經聲請人之生母與相對人同意終止收養關係,爰書立終止收養契約書面,聲請認可終止收養等語。 二、按養父母與養子女之關係,得由雙方合意終止之。前項終止 ,應以書面為之。養子女為未成年人者,並應向法院聲請認可。法院依前項規定為認可時,應依養子女最佳利益為之。養子女為未成年人者,終止收養自法院認可裁定確定時發生效力。養子女為滿七歲以上之未成年人者,其終止收養關係,應得收養終止後為其法定代理人之人之同意。民法第1080條第1項、第2項、第3項、第4項、第6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法院依第1080條第3 項規定為裁判時,應依子女之最佳利益,審酌一切情形,參考社工人員之訪視報告,尤應注意左列事項:(一)子女之年齡、性別、人數及健康情形;(二)子女之意願及人格發展之需要;(三)父母之年齡、職業、品行、健康情形、經濟能力及生活狀況;(四)父母保護教養子女之意願及態度;(五)父母子女間或未成年子女與其他共同生活之人間之感情狀況;(六)父母之一方是否有妨礙他方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之行為;(七)各族群之傳統習俗、文化及價值觀。此為民法第1083條之1準用第1055條之1所明定。 三、經查: ㈠聲請人經其生母之同意,合意終止與相對人間之收養關係等 情,業據聲請人提出戶籍謄本、終止收養契約書、終止收養同意書等件為證,並經聲請人、聲請人之生母與相對人到庭陳明同意終止本件收養關係等語,有本院114年1月10日、1月24日調查筆錄等在卷可參,堪認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就終止收養關係已達成合意,並經被收養人生母之同意。 ㈡本院為審酌本件終止收養是否符合被收養人之最佳利益,依 職權函請臺南市童心園社會福利關懷協會進行訪視,據其提出之訪視調查報告略以:⒈收養家庭現況:收養人與生母離婚後,收養人已搬回原生家庭同住,目前並未積極安排會面交往,對於被收養人現況不清楚,考量收養人與生母均明確表意無意願再與他方有聯繫互動,對終止收養關係不爭執;⒉被收養人現況:目前被收養人由生母獨立打理其生活起居與就學事宜,整體生活及受照顧狀況穩定無虞,未受到生母與收養人離婚而影響被收養人權益及受照顧狀況,評估被收養人現況穩定。⒊生母現況及後續撫育計劃:生母身體健康、工作穩定,可親力親為打理被收養人照顧事務,對於被收養人生活及就學事宜有合宜規劃及安排,評估被收養人生母具基本教養能力;⒋綜合評估:被收養人生母在離婚後即獨力照顧被收養人,被收養人生活未受到太多影響;而收養人離婚後對於被收養人各項事務均持消極立場,未再持續負擔照顧之責,親子聯繫中斷,收養人與生母均有終止收養之共識,評估終止收養關係尚無不妥等語。有該會114年1月24日南市童心園(養聲)字第11422016號函之終止收養事件訪視調查報告附卷可憑。 四、本院審酌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已因相對人與生母離婚而無互動 ,且生母與相對人亦明確表達終止收養關係之意願,而聲請人目前受照顧狀況良好,收養關係之終止,符合聲請人之最佳利益,故本件終止收養聲請為有理由,應予認可。 五、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3 條、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六、如對本裁定不服須於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 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吳玲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