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可收養未成年子女
日期
2025-03-04
案號
TNDV-113-司養聲-217-20250304-2
字號
司養聲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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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養聲字第217號 聲 請 人 即 收養人 丁○○ ○○○○○ 丙○ ○○○○○ 前列 二人 共同代理人 戊○○ 聲 請 人 即被收養人 A01 法定代理人 ○○○○○ 法定代理人 ○○○ 代 理 人 己○○ 關 係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認可收養未成年子女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25日所為之113年度司養聲字第217號認可收 養未成年子女事件之裁定應予撤銷。 理 由 一、按法院認其所為裁定不當,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法律別 有規定外,得撤銷或變更之:一、不得抗告之裁定。二、得 抗告之裁定,經提起抗告而未將抗告事件送交抗告法院。三 、就關係人不得處分事項所為之裁定。但經抗告法院為裁定 者,由其撤銷或變更之。 二、本院前於民國114年2月25日所為之113年度司養聲字第217號 認可收養未成年子女事件之裁定,關於當事人欄被收養人之生父乙○○及理由五之內容,容有違誤,應予撤銷,方為適當。 三、如對本裁定不服須於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 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吳玲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