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任清算人

日期

2024-10-03

案號

TNDV-113-司-19-20241003-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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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字第19號 聲 請 人 臺南市政府社會局 法定代理人 盧禹璁 上列聲請人為相對人有限責任臺南縣東山鄉公所代表會員工消費 合作社聲請選任清算人事件,迄未繳納裁判費,依非訟事件法第 14條第1項規定,本件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爰依非訟事 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 ,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陳谷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曾盈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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