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任清算人

日期

2024-11-18

案號

TNDV-113-司-19-20241118-2

字號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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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字第19號 聲 請 人 臺南市政府社會局 法定代理人 盧禹璁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有限責任臺南縣東山鄉公所代表會員工消費 合作社間聲請選任清算人事件,聲請人雖已利用電子公文系統向 本院提出聲請,惟依民事訴訟文書使用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 作業辦法第5條第1項規定,須於事件繫屬後經法院許可,始得以 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傳送至法院,另依非訟事件法第30條規 定,聲請狀亦應載明聲請人及法定代理人姓名並應於書狀內簽名 或用印,爰依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即應依非訟事件法第30條規定提出聲請狀 ,另請記載相對人登記地址),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谷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曾盈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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