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任清算人

日期

2024-10-29

案號

TNDV-113-司-32-20241029-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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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字第32號 聲 請 人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法定代理人 李雅晶 送達代收人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新營分局 周淑慧 上列聲請人為相對人久璟科技有限公司聲請選任清算人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提起本件聲請未據繳納裁判費,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 第1項規定,本件應徵收費用新臺幣1,000元。復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第30條之1規定之規定,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 二、本院審酌相對人之唯一董事林政緯已於民國112年10月8日死 亡,而清算事務之進行,需委任專業人士(如會計師、律師)為之,依非訟事件法第177條準用第174條之規定,選派清算人應由公司負擔報酬,而選派之清算人,於經本院核定適當之報酬後,即有依法命由聲請人預納之必要,如聲請人拒絕預納,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第2項【第13條、第14條、第15條及第17條規定之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或抗告。第20條及前項以外之費用,聲請人未預納者,法院得拒絕其聲請。】之規定,法院得拒絕其聲請而予駁回。茲依前揭非訟事件法第26條之規定,命聲請人於文到10日內具狀陳報是否願意先行負擔(支付)清算人相關報酬及費用。 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 獻 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李 雅 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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