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賠償等
日期
2025-02-18
案號
TNDV-113-國-12-20250218-1
字號
國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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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國字第12號 原 告 黃典隆即黃萬得之繼承人 被 告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南檢察分署 法定代理人 黃玉垣 上列當事人間國家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黃玉垣為被告臺灣高等檢察署臺南檢察分署之承受訴訟 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 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第168條至第172條及前條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5條、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起訴時被告之法定代理人原為朱家崎,嗣於訴訟 進行中變更為黃玉垣,有網頁列印資料1份附卷可參。是被告之法定代理人既已變更為黃玉垣,自應以其為法定代理人。然兩造迄未具狀聲明承受訴訟,參照首開規定,爰依職權裁定命被告現任法定代理人黃玉垣承受訴訟,並續行訴訟程序。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丁婉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須附具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鄭梅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