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賠償

日期

2025-01-03

案號

TNDV-113-國-13-20250103-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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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國字第13號 原 告 姚淑娥 被 告 臺南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黃偉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 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茲因羅瑞昌律師所提委任狀有誤,有必要再開言詞辯論,爰 指定於民國114年3月18日上午10時,在本院第27法庭再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谷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曾盈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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