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賠償

日期

2025-03-12

案號

TNDV-113-國-15-20250312-2

字號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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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國字第1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曾聰永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臺南市政府交通局間請求國家賠償 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2月11日本院113年度國字第15號第 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查上訴人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下同)630,887元,應徵裁判費12,780元,未據上訴人繳 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葉淑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淑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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