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賠償
日期
2025-03-24
案號
TNDV-113-國-6-20250324-2
字號
國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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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國字第6號 上 訴 人 李勁寬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臺南市政府動物防疫保護處 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2月26日本院第一審 判決提起上訴。查上訴人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 231,64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 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24,01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俞亦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鄭伊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