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明異議
日期
2025-03-07
案號
TNDV-113-執事聲-149-20250307-2
字號
執事聲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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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執事聲字第149號 抗 告 人 即 異議人 張志誠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給付 借款強制執行事件,對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31日所為裁定提起 抗告。查依臺灣高等法院於113年12月30日發布、114年1月1日施 行之「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 收額數標準」第4條第2項規定,本件應徵收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 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柯雅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于子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