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等

日期

2024-10-30

案號

TNDV-113-婚-12-20241030-2

字號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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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婚字第1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 (送達代收人 丙○○ 住○○市○○區○○○00號0樓之0)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請求離婚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 民國113年10月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關於夫妻剩餘財產分配部分, 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夫妻剩餘財產分配部分係屬財產權之訴 訟,上訴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183,158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78,57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 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 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葉惠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楊琄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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