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婚姻關係存在等
日期
2024-10-15
案號
TNDV-113-婚-139-20241015-3
字號
婚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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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婚字第139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甲○○ 被上訴人 即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婚姻關係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 3年7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家事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 規定,家事事件法第51條定有明文。次按上訴人提起民事第二審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之規定繳納上訴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且經定期命補正而未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所明定。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 國113年8月20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裁定已於113年9月16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繳費狀況查詢表單附卷可稽, 故上訴人之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葉惠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姝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