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離婚無效

日期

2024-10-21

案號

TNDV-113-婚-149-20241021-4

字號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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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婚字第149號 抗 告 人 即上訴人 丙○○○○○ 相 對 人 即被上訴人 甲○○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間確認離婚無效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 113年9月6日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抗告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此觀民事訴 訟法第77條之18自明,且此為提起抗告必須具備之程式;又按抗告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亦有所載,該等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於家事訴訟事件亦有準用。 二、查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13年9月6日駁回其上訴之裁定提起 抗告,惟未據繳納裁判費,前經本院於113年9月18日裁定命抗告人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裁判費1,000元,然該裁定業於113年9月20日送達抗告人,抗告人迄今猶未繳納,有前開裁定送達證書、本院家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在卷可稽,是抗告人之抗告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楊佳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再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許哲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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