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

日期

2024-11-14

案號

TNDV-113-婚-151-20241114-2

字號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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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婚字第15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請求離婚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 國113年10月14日113年度婚字第151號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未據 繳納上訴費用。查本件係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之家事訴訟事件,依 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第77條之1 6第1項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4,500元。茲依 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及非訟事件法第 26條第1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4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許嘉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吳揆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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