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

日期

2024-10-30

案號

TNDV-113-婚-163-20241030-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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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婚字第163號 原 告 乙○○ 住○○市○○區○○00號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原定宣判期日應變更為民國000年00月00日下午5時。 理 由 一、按期日,如有重大理由,得變更或延展之。變更或延展期日 ,除別有規定外,由審判長裁定之,民事訴訟法第159條定有明文,此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為家事訴訟事件所準用。 二、本件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21日 言詞辯論終結,並定於000年00月00日下午5時宣判。惟查康芮颱風業於113年10月30日上午5時30分經交通部中央氣象署發布陸上颱風警報,警戒範圍包括臺南市,為避免本件原定宣判期日因颱風導致無法宣示判決,損及當事人權益,本院認本件有變更宣判期日之重大理由,揆諸上開說明,爰將本件宣判期日變更為000年00月00日下午5時行之。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159條規定,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游育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顏惠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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