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

日期

2025-01-03

案號

TNDV-113-婚-216-20250103-2

字號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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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婚字第216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 ○ ○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原告之訴駁回。 二、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家事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   規定,家事事件法第51條定有明文。次按原告之訴,有起訴   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   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又書狀及其附屬   文件,除提出於法院者外,應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   繕本或影本。又訴狀,應與言詞辯論期日之通知書,一併送   達於被告,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119條第1 項 、第25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於外國為送達者,應囑託該國管轄機關或駐在該國之中華民國使領館或其他機構、團體為之。囑託外國管轄機關或駐在該國之中華民國大使、公使、領事或其他機構、團體為送達者,應由囑託法院函請外交部辦理。前項送達,受送達人為外國人時,其送達之通知及裁判書類,仍應以我國文字製作,惟如囑託外國管轄機關為送達者,應備有關訴訟文書之譯本。囑託駐在該國之中華民國大使、公使、領事或其他機構、團體為送達者,除民事訴狀可由當事人附譯本外,關於法院之裁判書類得附主文譯本。依民事訴訟法第145條第2項為送達者,受送達人為外國人時,亦應備相關訴訟文書之譯本。民事訴訟法第145 條第1 項及辦理民事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139條第1、2、3項亦分別有明定。 二、經查本件原告請求離婚事件,依據前述,應補正起訴程式所 需具備應送達被告之起訴狀、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及送達證書之越南文譯文,前經本院裁定命原告於20日內補正,並諭知逾期未提出即駁回其訴,該裁定已於民國113年10月16日送達原告本人簽收,然原告迄未補正,有送達證書、本院收狀查詢清單附卷可憑,依上開規定,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許嘉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吳揆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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