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等(含未成年子女親權酌定、扶養費等)
日期
2024-12-04
案號
TNDV-113-婚-226-20241204-2
字號
婚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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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婚字第226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離婚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5,500元 ,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 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具狀補正上訴理由。 理 由 一、按對於家事訴訟事件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訴訟標的金額繳 納上訴裁判費;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自明。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1月12日本院所為判決提 起上訴,未依規定繳納上訴費用,經核上訴人不服裁判離婚部分,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4,500元;上訴人不服請求酌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負擔部分,應徵抗告裁判費1,000元,合計第二審裁判費共5,500元。依首揭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裁定駁回其上訴。又上訴人所提出之民事聲明上訴狀,未表明上訴理由,併依法裁定命補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楊佳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許哲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