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

日期

2025-01-21

案號

TNDV-113-婚-229-20250121-2

字號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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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婚字第22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請求離婚事件,上訴人於民國113 年12月20日對於本院113年11月29日113年度婚字第229號判決不 服提起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查本件係屬非因財產權而起訴 ,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及第77 條之16第1項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500元(最高法院 92年第17次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茲依上開家事事件法準用民 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許嘉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吳揆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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