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
日期
2024-11-01
案號
TNDV-113-婚-237-20241101-1
字號
婚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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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婚字第237號 原 告 乙○○ 住○○市○區○○路0段000巷0號4樓之3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叁日內,補正起訴狀上被告甲○○在大陸地 區之住所或居所,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家事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 規定,家事事件法第51條定有明文。又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為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所明定。 二、查本件被告甲○○為大陸地區人民,有原告之戶籍謄本1件 附卷可稽,原告起訴雖於起訴狀上記載被告住○○市○區○○路0 段000巷0號4樓之3,惟被告於民國112年8月22日已出境,有入出境資訊連結作業表1件在卷可憑,足認原告於起訴狀上記載被告之住所並非被告之真正住所或居所,致本院無法送達訴訟文書予被告,於法不合,應定期間命原告補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葉惠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楊琄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