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等
日期
2025-02-19
案號
TNDV-113-婚-243-20250219-2
字號
婚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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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婚字第24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A2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A01間請求離婚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 民國113年12月30日所為第一審判決其中關於離婚之部分,提起 上訴到院。查本件離婚部分係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依家事事件法 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第77條之16第1項及臺 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 準第3條第2項之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6,75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 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 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游育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顏惠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