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

日期

2024-12-10

案號

TNDV-113-婚-252-20241210-2

字號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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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婚字第252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住○○市○○區○○○路000巷0弄0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原告或被告無訴訟能力,未由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者,依   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   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4款定有明   文,此亦為家事事件法第51條所明文準用。 二、查原告訴請與被告離婚事件,被告無訴訟能力,經本院於民   國113年11月26日裁定命原告於7日內具狀向本院聲請選任被 告之特別代理人,該裁定並於同年月29日送達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則依首揭條文規定,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以裁定駁回之。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許嘉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吳揆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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