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等
日期
2025-02-12
案號
TNDV-113-婚-264-20250212-2
字號
婚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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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婚字第26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即反請求被告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請求離婚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 民國114年1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 本訴上訴聲明部分,為財產權之訴訟,上訴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 新臺幣(下同)1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50元;反請求上 訴聲明部分,為非財產權之訴訟,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750元, 以上共計9,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 用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葉惠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姝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