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

日期

2024-12-10

案號

TNDV-113-婚-269-20241210-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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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婚字第269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家事訴訟事件,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 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4之規定,應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如其情形可補正者,應限期命其補正,逾期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該條款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規定,於家事訴訟事件亦準用之。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3,000 元,經本院於民 國113年10月16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該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裁判費,該裁定已於同年月25日寄存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家事紀錄科查詢簡答表及答詢表在卷為憑,依前開規定,原告之訴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文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易佩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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