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明異議
日期
2024-11-18
案號
TNDV-113-家事聲-5-20241118-1
字號
家事聲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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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事聲字第5號 異 議 人 甲○○ 相 對 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會面交往強制執行事件,異議人對於本院司法事務 官於民國113年9月16日所為112年度司執更一字第26號民事裁定 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異議駁回。 程序費用由異議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家事事件之強制執行,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強制執行 法之規定,並得請求行政機關、社會福利機構協助執行,家事事件法第186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強制執行程序,除本法有規定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當事人對於司法事務官處理事件所為之終局處分,得於處分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240條之4第1項前段亦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司法事務官於民國113年9月16日所為112年度司執更 一字第26號民事裁定,已於113年9月20日送達異議人,此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是抗告人收受上開裁定後,至遲應於113年9月30日前提出異議,詎抗告人遲至113年10月8日始聲明異議,已逾異議期間,其異議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葉惠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楊琄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