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扣押

日期

2024-11-26

案號

TNDV-113-家全-19-20241126-2

字號

家全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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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全字第19號 聲 請 人 甲○○ (送達代收人 乙○○ 住○○市○○區○○路0段000號00樓之0) 相 對 人 丙○○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履行離婚協議事件,聲請假扣押,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 定,家事事件法第97條定有明文;復按家事訴訟事件,得準用民事訴訟法保全程序之規定,為假扣押、假處分之聲請,為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71條所明定。是家事非訟事件並無準用民事訴訟法第七編保全程序規定,得準用民事訴訟法保全程序之規定為假扣押、假處分之聲請者,以家事訴訟事件為限。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一)假扣押之請求部分:     ⒈經查兩造原為夫妻關係,於民國000年0月00日簽訂離 婚協議書(下稱系爭協議書),並辦理離婚登記,依 系爭協議書一、㈢部分約定,相對人同意於每月支付 贍養費新臺幣(下同)5萬元整予聲請人至20年後止 。     ⒉詎料相對人竟自113年10月開始,違約未按月給付上開 贍養費,經聲請人催告給付仍置之不理,聲請人遂依 法提起家事訴訟請求相對人給付積欠之贍養費用及法 定遲延利息,案件業經鈞院受理在案。     ⒊據上所述,聲請人對於相對人依系爭協議書約定之贍 養費債權,應屬金錢上之請求無虞。  (二)假扣押之原因部分:     ⒈經查,相對人自113年10月起即未履行上開贍養費給付 義務,經聲請人催告給付後仍置之不理,且聲請人於 113年10月17日對相對人提起請求履行離婚協議之訴 ,相對人應早就收到起訴狀之繕本,即相當於催告其 履行前開給付義務,然時至今日已遲付兩期贍養費( 即10月、11月部分),仍未見對於聲請人有任何履行 義務之表示,相對人甚而隱匿去向、斷絕與聲請人之 聯繫,顯有準備脫產之可能,且該脫產可能性無法排 除,日後有不能或甚難強制執行之虞。     ⒉據上所述,觀相對人之作為,本件確有日後不能或甚 難強制執行之虞。  (三)聲請人願供擔保以代釋明之不足,併與陳明。  (四)綜上所陳,狀請鈞院鑒核,裁定如聲請人之請求,將相 對人之財產予以扣押,俾利聲請人債權之保全。  (五)並聲明:請准聲請人供擔保後,將相對人所有財產於10 0萬元價額範圍内予以假扣押。 三、按因離婚之給與贍養費事件,依家事事件法第3條第5項第1 款之規定,為家事非訟事件,故依離婚協議書之約定請求給付贍養費者,自應依家事非訟程序審理。查本件聲請人依兩造離婚協議書之約定請求相對人給付贍養費,現正由本院以000年度司家調字第000號履行離婚協議事件審理中,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該案卷核閱綦詳,惟該給付贍養費事件既屬非訟事件,則聲請人就該非訟事件聲請假扣押,顯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葉惠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楊琄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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