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扣押
日期
2025-01-22
案號
TNDV-113-家全-22-20250122-2
字號
家全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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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全字第22號 抗 告 人 即相對人 柯亮宇 上列抗告人聲請假扣押事件,抗告人對本院中華民國113年11月2 9日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3日內,補繳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如未依限補正,即裁定駁回抗告。 理 由 一、按家事訴訟事件,除家事事件法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 訟法之規定,此觀家事事件法第51條自明。又按提起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500 元,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抗告有應繳而未繳裁判費者,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即為抗告不合法,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 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 項亦有明文。 二、查抗告人對本院113年度家全字第22號裁定提起抗告,應徵 抗告裁判費1,5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楊佳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許哲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