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救助

日期

2024-11-06

案號

TNDV-113-家救-155-20241106-1

字號

家救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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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救字第155號 聲 請 人 甲○○ 住○○市○○區○○000號 代 理 人 楊淑惠律師(法扶律師) 相 對 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婚姻無效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 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確認婚姻無效事件(本院113 年度家補字第300號),聲請人主張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經法律扶助基金會臺南分會(下稱臺南分會)准予法律扶助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臺南分會審查表等為證,堪認聲請人所釋明無資力支出程序費用一節,應可認定。又聲請人請求確認婚姻無效事件,為形式審查之結果,亦非顯無勝訴之望。從而,揆諸上揭說明,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於法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前段,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文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6   日 書記官 易佩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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