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救助
日期
2024-11-28
案號
TNDV-113-家救-169-20241128-1
字號
家救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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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救字第169號 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請求返還代墊未成年子女扶養費事件,聲請訴訟救助 ,本院裁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復為法律扶助法第63條所明定。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請求返還代墊扶養費事件,無資力支出訴 訟費用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法律扶助基金會臺南分會准予扶助證明書(全部扶助)、法律扶助基金會臺南分會申請人資力審查詢問表、審查表影本在卷可憑,經核閱前揭資料,可認聲請人可處分之收入及資產均低於可處分之上限,合於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受法律扶助者無資力認定標準之規定,且本案訴訟非顯無勝訴之望,是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核與前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楊佳祥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許哲萍